大庭脩,1927年1月出生于日本京都。1939年入学大阪府立北野中学,1944年入学浪速高等学校文科。在校期间因参加吉田松阴所著《讲孟余话》的读书班而选择了学习中国史。 1947年就学于龙谷大学东洋史学科,毕业论文为《汉帝国的成立过程》,副论文为《中国史的时代区分论》。1950年任教于兵库县私立三田高等学校,同年入学龙谷大学大学院东洋史学研究科,研究题目为“中国古代帝国的成立”,1953年毕业。同年任圣心女子大学小林分校讲师,1958年任副教授。1960年任关西大学文学部副教授,1965年任教授。1979年以学位论文《秦汉法制史研究》、副论文《江户时代唐船舶来书研究》获关西大学文学博士学位(第52号)。1973年以来,历任关西大学教养部长、文学部长、图书馆长、理事、东西学术研究所所长。自1994年起兼任大阪府立近飞鸟博物馆馆长。1997年自关西大学荣退,获名誉教授称号。同年任皇学馆大学教授,2000年任皇学馆大学校长。在职期间先后兼任剑桥大学东方学系访问学者、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研究院客座教授、辽宁大学客座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交换学者、香港中文大学中华文化研究所访问教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兼职教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客座研员、西北大学历史系客座教授。1986年以《江户时代汲取中国文化之研究》一书获第76届日本学士院奖,1998年授勋勋三等旭日中绶章。2002年11月因患急性白血病去世,享年75岁,授位阶正五位。
研究中国史的志向
“我的专业是历史。专业之一是中国古代史,如果限定时代就是秦汉史,如果限定方向就是法制史,即对当时一等史料木简的研究。专业之二是日中关系史,若限定时代就是近世、江户时代的日清关系史,若限定方向就是以书籍输入为中心的贸易史,主要是调查反映了江户时代日中关系史的资料与资料集的刊行。”(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同朋舍,1997年)这段自述发表于1985年,概括了大庭脩先生一生治学所涉及的三个领域:秦汉法制史、中国简牍学、中日交流史。这三个领域的代表作是《秦汉法制史研究》(创文社,1982年。中译本: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江户时代汲取中国文化之研究》(同朋社,1984年。中译本:戚印平、王勇、王宝平译《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与《汉简研究》(同朋舍,1992年。拙译《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大庭先生在旧制高中时代确立了研究中国史的志向,而秦汉法制史研究方向的确定,大致是在龙谷大学求学期间。究其原因,一与对时势的观察、思考不无关系。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从小被灌输的“皇国史观”陷入末途,人类制定的职官、法典何以经历了创始、废弃乃至终结的过程,大庭觉得,研究这样的历史,或许可以成一家之说(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書後私語”)。二与个人秉性相关。战后的日本史学界,唯物史观被解禁,经济史与社会构造史大为盛行,但以自己的个人兴趣,较之经济史的是非不定,以制度史为中心的法制史界限清楚,更符合自己的秉性(大庭脩:《象と法と》,同朋舍,1997年)。
在龙谷大学期间,大庭脩先生得益于汉学家石滨纯太郎的教诲,接受了系统的文献学训练。毕业后经石滨先生推荐,受学于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森鹿三先生。森先生是日本居延汉简研究的第一人。1951年,由森鹿三先生主持的“居延汉简研究班”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成立,由此开启了日本的中国简牍学研究之途。研究班次年以“哈拉浩特附近出土汉代文书的整理及其汉代史的综合研究”为题,获得日本文部省的资助,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研究班历时6年,至1957年结束。3年后,以鲁惟一先生来京大求学为契机,研究班再度开始研究活动,直至1968年结束。大庭脩先生于1952年4月进入居延汉简研究班,是两期研究班的成员。而在研究班的1950—1960年代,正是他秦汉法制史论文的主要产生时期,内容涉及汉令、罪刑、官制、文书。因此居延汉简的研习,也可以说是促成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动因之一。
研究班最初只能是在劳榦先生的释文及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汉代史,未免是“单纯求取劳榦研究成果剩义的努力”(大庭脩:《森鹿三先生と木簡研究》,收入森鹿三《東洋學研究 漢簡篇》,同朋舍,1975年),然而即便如此,大庭先生于1950年代发表的论文仍然拓展、深化了汉代法制的研究。这些论文是:《论汉代的因功次晋升》(1953),《关于挈令》(1953),《汉代官吏的勤务规定——以休假为中心》(1954),《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1954),《汉代的啬夫》(1955),《关于汉代官吏的兼任》(1957),《汉律中“不道”的概念》(1957),《关于汉代的迁徙刑》(1957),《爰书考》(1958)。
1961年再度开始活动的居延汉简研究班,研究条件因《居延汉简图版之部》《居延汉简甲编》的出版而大为改善,由森鹿三与藤枝晃先生提倡的汉简古文书学也步入研究轨道。大庭先生在1960年代发表的论文除延续职官制度的关注点外,文书学的特征也相当明显。这一时期的论文主要有:《关于汉代官吏的任命》(1960),《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1961),《关于〈史记·三王世家〉——汉代公文书样式的研究札记》(1962),《汉代诏书的形态》(1963),《关于“制诏御史长沙王忠其定著令”——汉代律令研究之一》(1965),《西汉的将军》(1968),《关于汉代的节——将军假节的前提》(1969),《汉代的铜虎符与竹使符》(1969)。
1970年代发表的秦汉法制史论文有:《汉代的中郎将、校尉与魏的率善中郎将、率善校尉》(1971),《律令法体系的变迁》(1974),《汉代的决事比——排列王杖十简的一个方案》(1975),《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研究》(1977)。自上可见,大庭先生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所发表的秦汉法制史论文比重不一。如1950年代共发表论文15篇,秦汉史、秦汉法制史10篇,告身5篇;1960年代共发表论文21篇,秦汉法制史8篇,中日交流史、告身13篇;1970年代发表论文近30篇(连载者未分计),秦汉法制史4篇,其余皆与中日交流史、简牍、目录相关。可见1950年代秦汉法制史的研究倾向最为明显,1960年代研究领域拓展,1970年代中日交流史、简牍学的比重加大。当然至今已无法释疑的问题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是秦汉法制研究史上的划时代发现,大庭先生也是在读到《文物》1976年第6—8期连载的释文后,发表了《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研究》一文,与莱顿大学何四维先生的《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秦国文献》同为海外最先对睡虎地秦简作出介绍、研读、评论的成果。然而自此作之后,大庭先生并无相关论文发表。推测原因,也许是无法了解“将分开的数枚简接续起来的依据为何”(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而且即使在获得了1977年线装本与1978年简装本后,“‘如何确定简的前后关系’这一疑问仍无解决的线索”(同上。在2002年发表的《关于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津关令》一文中,他仍然表达了这种不安:“……这点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是同样的,看到对最早的释读排列完全信赖的研究,从简牍研究的方法来说,多少感到有些不妥。”《大阪府立近飞鸟博物馆馆报:追悼大庭脩馆长专号》8,2003年);也许是日中交流史与简牍学的研究兴趣逐渐占据了上风,总之此时的研究重心偏向于汉籍输入与简牍学。而当1990年包括图版、释文、注释、语译在内的《睡虎地秦墓竹简》面世时,大庭先生的研究重心已转移多年。自1980年代始,较之数量众多的中日交流史与简牍学成果,所发表的秦汉法制史论文仅有数篇,即《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1981),《武威出土“王杖诏书、令”册书》(1986),《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简》(1995)。2002年8月发表的《关于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津关令》是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绝笔之作,当年11月27日,大庭先生与世长辞[《留在木片上的文字》(私家版,2003)是大庭先生学术生涯的最后一部著书,撰成于罹患白血病住院治疗期间]。
大庭先生一生撰写论文150余篇,秦汉法制史所占约五分之一,总比数量不多。然而学术门类本无绝对界限,更何况告身与官制,简牍学、文献学与法制史本来就关系密切。如大庭先生因汉代官吏的任命研究而将视野扩大到魏晋南北朝至唐代的告身制度,从官制、古文书学、法制史的角度予以探究,所撰写的系列论文主要发表于正是他关注秦汉法制史的1950—1960年代。其中发表于1960年的《唐告身的古文书学研究》长文,占《唐告身与日本古代的位阶制》(此书系由皇学馆大学荆木美行教授汇编大庭先生生前所撰此类论文而成,皇学馆大学出版部2003年出版。收入书中的7篇论文,除1篇发表于1996年外,余皆发表于1958年—1964年之间)全书的一半篇幅,从定义、样式、类别、性质对告身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开拓了唐代官文书的新局面,为汉唐古文书学这一学术领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中村裕一:《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34号,1984年)。二者研究对象涉及的时代虽然不同,然而旨趣、方法难言相异。又如《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旨在解释“江户时代的儒学家如何在闭关锁国时期接触到中国的最新学说”这一疑惑。然而当大庭先生将兴趣点定位于中国法律典籍的输入及其影响,并对德川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校订、谚解、研究法律典籍的活动予以细节揭示时,不能不说这是对法典编纂及其影响的视角独特的研究。至于汉简之于汉代史研究的重要作用,更无须赘言。在《秦汉法制史研究》出版10年后的1992年,大庭先生的《汉简研究》问世。此书由三篇构成,第一篇册书研究,以册书复原为研究对象;第二篇论简牍形制、文书及相关制度;第三篇则从文化史的角度论及世界范围内的木简。其中第一、二篇的内容与研究心得,无疑处于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延长线上。
不以法制史为唯一研究方向的治学
收入《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的论文撰写于不同时期,内容由法典编纂、律令研究、统治机构与官僚制度、文书研究构成。如果以今天的“法制史”或“法律史”的概念衡量,人们也许会在体系的建构、内容的取舍上有认识差异。然而如果以历史、客观的态度观察,便会发现人们在不同时期对“法制史”有着不同的认识,研究对象与体系建构也因认识的差异而有广狭之别。穗积陈重在为广池千九郎所著《东洋法制史序论》所作的序言中指出:“本邦法制,中古以来属于支那法系,晚近属于罗马法系。如此,一国有前后两次继受,前继受法对后继受法恰如固有法的关系……一国继受他国之法,因承认其模范法之国的法律之优,故自然有重继受新法而轻固有旧法的趋势。”(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研究》,创文社,1983年)在此趋势下,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体系与方法上也烙有明显的外来法印记。如浅井虎夫的《支那法制史》(博文馆,1904)是日本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法制沿革的著作,其体例参酌德国与罗马法制史著作,内容涉及官制、身份阶级、经济、财政、救恤、交通、教育、军制、法制。次年出版的广池千九郎的《东洋法制史序论》,则“仿效欧洲的历史法学的研究方法,且致力于各种辅助之学,尤以语言学为重,积苦心而推进各种研究,终成作为序论的《中国所云法律的语义研究》”。以日本近代法学创始人梅谦次郎为恩师并为其立传的东川德治,主张“中国法制的研究不能止步于单纯的法律制度,最要紧处在于阐明王道治国的要义,中国文明的渊源,开发其国性民俗的真相”(东川德治:《支那法制史研究》“序”,大空社,1999年),而他的《支那法制史研究》(有斐阁,1924)虽然包容了所欲论述的内容,然而总论、讼狱、人事、杂记这一体系,仍难自成一脉。
与此同时,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领域不同学派代表人物之于法制史体系的建立,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亦不无影响。如“文科派”的代表人物三浦周行是“有职故实”系法制史的继承人,主张“文化史的法制史学”,他于1919年出版的《法制史之研究》凡八编,除第一编“总论”与第八编“杂纂”外,余各以亲族法、户籍法、财产法、商法、刑法、审判法为编。“法科派”的代表人物中田薰擅长比较法制史、日本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也颇有研究,有名篇《关于支那律令法系的发展》(《比较法研究》第1卷第4号,1951)与《〈关于支那律令法系的发展〉补考》(《法制史研究》第3号,1953)传世。后者篇幅长达150页,主要由赏罚研究与律令研究构成。他的《日本法制史》(讲义,1922)以历史阶段为序,而天皇、阶层、官位、地方制度、土地制度、财政、兵制、法源、刑法、户籍、庄园、审判所、封建制是其不同时期章目的关键词(详目参见荆木美行《近代日本法史学的一个侧面》,《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30年后,其弟子仁井田陞的《中国法制史》(岩波书店,1952)出版,此书被誉为“创建了中国法史体系”[岛田正郎:《东洋法史》(增订版),东京教学社,1989年]、 “问题意识抬头”(池田温:《仁井田陞》,收入江上波夫编《东洋学系谱》第2集,大修馆书店,1994年),而其体系主要以法典编纂、刑法、审判、调停和解、身份制度、“封建”与封建主义、城市与行会、人法、户籍制度、家族法、土地法、交易法为纲。这些通论或专论性的著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影响深远,如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代表人物岛田正郎的《东洋法史》(东京教学社,1970)“中国法”部分,即以法典编纂、统治制度、兵制、税制、审判制度与调停制度、户籍制度、刑法、人法、部曲奴婢法、宗族法与亲属法、家族法、土地法、村落法、交易法、行会、仪式典礼制度——礼为目。然而在中国法制史体系得以构建的同时也应清楚地看到,其体系与术语不无外来法与现行法的烙印,受历史法学派影响至深。精通中世德国史,尤其是以法制史为中心的制度史的世良晃志郎指出:“在我国,不仅是西方法制史,日本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也是在该学派压倒性的影响下形成了其方法与体系(《社会科学大辞典》编辑委员会编:《社会科学大辞典》17,鹿岛研究所出版,1974年)。”由此方法论也成为战后法制史研究的反省对象之一。仁井田陞于战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系列著作《中国法制史研究 刑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中国法制史研究 土地法、贸易法》(同1960)、《中国法制史研究 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同1962),即被视为“开始做清楚的历史认识之学,以摆脱欧洲立场的学术体系”(佐伯有一:《书评:仁井田陞著〈中国法制史研究〉》,收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 法与习惯、法与道德》,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佐伯有一的书评发表于此书出版的前一年即1963年,故只涉及三部)。
大庭先生治学不以法制史为唯一的研究方向,他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亦非通论性著作,如果单纯以法学的、体系性的标准看待此书,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评价。但是作为一名历史学者,他对中国法制史持有自己的基本看法。首先,他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制度的历史”,追寻的是法律的复原与统治机构恢复生命力的历史表现(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 “法史学是以种种史料为线索,以探明过去的法为目的的学科”(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柳原出版株式会社,2007年)。其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他明确反对以今目古,主张考证为先:
从我们的立场来看,用近代法的概念整理中国的法史料,作为历史的方法不得不说是不正确的。毕竟中国有中国的法概念,有中国的法意识,与西方法比较即所谓比较法研究当然是需要的,但如果不是在确认主体的基础上,比较就会失去目的。法制史不只是属于法学……如果目的在于借历史之名说明现代的法、应该有的法,这种方法在史学领域里是不允许存在的。历史学的目的在于明确评价,即明确历史意义,为了这种综合评价,当然需要考证,一分综合要以十分考证为前提。因此作为历史学,首先就是要以考证过去的事实为第一步……有必要用这一时代的形态乃至尽可能地用与这一时代接近的形态把握过去的法史资料。在史实认定之际加入现行法、近代法的概念,是绝不能让人满意的。
再次,关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他主张除了法典之外,更应将视野拓展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科派主张,像大宝律令是哪一年制定的,养老令是哪一年修订的这类问题,不属于法制史。这确实如此。但是在法制史的研究课题中,在某个时代实行了这样的法律,除了有这样的法典外,该法是如何产生的,对当时的民众产生了
怎样的作用,给予了怎样的约束等,则应该是题中之义。这是即使探明法典本身也无法弄明白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寻求法典以外的史料……可以说法律生活存在于法典之外,法律意识存在于接受法典的人之中。因此,法律现象与社会关系应是问题的焦点,这便是所谓法社会学的要求。(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
大庭先生的上述见解,主要见其讲义笔记遗稿《中国法制史概说》。讲义笔记似乎是未完稿,但“法制史的概念”这部分较为完整。另遗稿的具体撰写年代亦不详,但据遗稿的整理者之一吉村昌之推测,成文大约是在1970年代。大庭先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始于1950年而终于2002年,如果将此间52年的学术生涯加以划分,则前25年主要侧重于法制与官制,后27年主要侧重于汉简与汉籍输入,而1970年代正处于两个侧重点的转换期,因而《中国法制史概说》毋宁说是他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总体认识。他的“法史学是以种种史料为线索,以探明过去的法为目的的学科”之见解,把握住了法史学的双重属性,在学术研究中尊重并体现这一属性无疑是法史学的必由之路。2013年由石冈浩、川村康、七野敏光、中村正人共著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以“史料所见的中国法史”为名(法律文化社),正反映了人们对法制史研究基本路径的共识。
《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学术见解
《秦汉法制史研究》1982年由同朋舍出版,2001年第三次印刷。内容涉及法典编纂、律令、官制、古文书诸类,以下择要分述其学术见解及价值(下文凡征引大庭先生书中之说者,皆见本书正文) 。
第一,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中国史的时代区分。立论见《律令法体系的变迁》一文(本书第一篇第一章,撰于1974年)。大庭先生在论述法典的编纂时认为,从唐敕到宋的敕令格式来看,唐宋具有一贯性,时代区分不明显;而以皇帝任命官僚的命令形式的变化来看,宋元之间为时代的区分点。1997年在关西大学的荣退讲座“我的中国史时代区分”中,大庭先生对他的观点做了更具体的阐述。他不采用古代、中世、近世这种区分概念,而是按历史进程区分为远古-春秋、春秋以后-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现代三个分期。这其中的春秋以后-鸦片战争是漫长的帝制时代,包括了春秋战国这一孕育了帝制时代的前阶段。皇帝统治的原型至汉末为一个时代,而接下来的大变化则在宋元之间。他认为蒙古帝国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以国号的命名,任命书的形式、皇帝的自称方式、地方行政单位的变化,以及为了形成覆盖欧亚大陆的帝国而产生的青花瓷为例,说明了变化特征(大庭脩:《私の中国史の時代区分》,《史泉》第87号,1998年)。众所周知,日本史学界围绕“唐宋变革论”有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亦称历研派)的论争,而当中国学者询问大庭先生“属于何派”时,他的回答是不属于任何一派的第三派。这或许就是他所认为的界限比较清楚的法制史,也是他所秉持的“从事不受时流影响的坚实的史学研究”(大庭脩:《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中文版序”)信念的体现。
第二,汉律令辑佚研究。传世文献中的汉律令辑佚,至沈家本、程树德时代而达到一个峰值,后人若欲有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资料的发现。因此敦煌汉简、居延汉简的发现,为后人辑佚汉律令带来了新的生机。本书第二篇第二章(撰于1981年)即为简牍律令的辑佚成果。所辑佚的律文、令文、律说,除去比照传世文献、疏通文意、纠正旧说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两点。一是律文的律篇归属。汉律久佚,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篇条结构是人们认识汉律的固有知识,然而在以固有知识认识出土文献时,佚文归属何篇,归属依据为何,是辑佚时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轻易地以后律分篇析章,就有可能忽略秦汉律的发展过程。在这点上,可以看出大庭先生在辑佚时的审慎,律篇明确者自不待言,不明确者亦不强作厘定,而是谨慎推测。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某些简的归属也是秉持位置相邻、内容关联的原则。二是令的条文编号。在既往的秦汉令研究中,干支令是学者关注的对象,而令的条文编号并未引起特别关注。大庭先生注意到了居延汉简中《北边挈令》《功令》的条文编号,认为“这些令的编号顺序如何,是何时整理的,上次整理时的序号在下次整理时是否发生变动,有无废弃的情况,这些问题若能通过将来增加的出土资料得到解明,汉令研究将更向前迈进一步”。令的编号研究与令的编纂、分类、性质密切相关,因此这一问题的提出,无疑深化了秦汉令的研究。
第三,汉令的立法程序。说见《关于汉代制诏的形态》(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撰于1963年)。文章主要通过汉代文献中制诏的文体、固定用语以及内容,提出了汉代制诏的三种形式:第一是皇帝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下达命令,“著令”、“著为令”是其行使立法权的用语;第二是官吏在职权范围内履职奏请,经皇帝“制可”后以制诏形式发布;第三是第一与第二的复合。“著令”诏含有应载入法典的条文,而“具令”诏、“议令”诏则在覆奏文中包含其条文。汉代的立法以第一及第三种形式进行,其程序贯通两汉,效力同等。从对法典的基本认识与立法技术来看,汉魏经历了从未成熟到趋向成熟的阶段。大庭先生的此文从汉代制诏的固化条件入手,剖析制诏的内部结构、外在形式以及汉令的运作实态,最终论及汉令在传统律令体系中的地位,是汉令研究的必读之篇。
第四,诏书册的复原。诏书是汉令的载体,因而一份首尾完整的诏书对于汉令研究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王国维先生曾考证过诏书格式,劳榦先生也总结过“诏后行下之辞”的内容,然而由于史籍中记载的诏书多经节略,故体例保持完整的诏书终难得一见。大庭先生的《关于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本书第三篇第二、三章,撰于1961年)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简牍的出土地,简文书法,诏书的公布、书写、传达方式及简文的内在联系,从居延汉简(1930年代发现者)中爬梳出8枚简,复原出了《元康五年诏书册》。通过这一首尾完整的诏书册,不仅可以明确诏书逐级传达的过程及其所需时间,而且可以看出御史大夫在日常事务处理中的实际作用,发现汉代文书政治的细节。《元康五年诏书册》的复原,既是京大居延汉简研究班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也是大庭先生汉简册书复原研究的标志性成果。以此为先导,其他考证、复原诏书册的系列成果,又有出土于肩水金关的《永始三年诏书册》,出土于武威的《王杖诏书、令册》,出土于敦煌凌胡燧的册书,地湾出土的骑士简册等(均收入《漢簡研究》,同朋舍1992年)。已故著名简牍学专家谢桂华先生评论道:“大庭脩教授……继承森鹿三教授肇端用古文书学研究简牍的方法,从居延和敦煌汉简中成功地复原出多件册书,其中元康五年诏书册,是最为完整的范例(谢桂华:《兰园大庭脩自用印集》“序”,垂柳草堂,2004年)。”
第五,刑名与罪名研究。刑名研究主要是对汉代迁徙刑的考证。1954年久村因发表的《西汉的迁蜀刑》(久村因:《前漢の遷蜀刑に就いて——古代自由刑の一側面の考察》,《東洋學報》第37卷第2号,1954年),从判决程序、护送至徙迁地、徙迁地的生活、赦免与诏封复家、东汉诸侯的徙迁等方面,论述了适用诸侯王迁刑的判决、执行、消灭以及理念,丰富了汉代刑罚体系的内容。大庭先生的《关于汉代的迁徙刑》一文(本书第二篇第四章,撰于1957年),则将受刑主体扩大至整个犯罪群体,从迁徙刑的分类(徙远郡刑、徙边刑)、获刑对象(徙远郡者多为大逆不道从犯,徙边郡者多为不道犯及大不敬犯)、刑罚功效(本刑与替代刑)、刑罚原理(“废放之人屏于远方,不及以政”)、附加刑(附加执行财产刑)等方面深化了迁刑研究。
“不道”是秦汉法律中常见的类罪名之一,较之具体罪名,类罪名的内涵厘清直接关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与刑罚确定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既往研究中,沈家本已注意到这一罪名有不同称谓,但并未深究。张鹏一的《汉律类纂》也曾辨析后世“十恶”中的三种罪名之源,却失于疏略。大庭先生则采用归纳法对秦汉文献中频现的不道罪案件加以解析,撰成《汉律中的“不道”概念》(本书第二篇第三章,撰于1957年)。该文首先厘清了该罪名的内涵,指出其包含了诬罔、罔上、迷国、诽谤、狡猾、惑众、亏恩等罪名,其行为各有构成要件。其次界定了不道罪的概念:“背离臣下之道、扰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现行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再次提出了汉不道罪与唐十恶罪的关系,指出十恶中有五项可以在汉律中得到对应,且大半包含在不道之中;汉代的不道罪伴随着律概念的发展而分化,进而与唐“十恶”发生关联。就类罪名的分析及对唐律十恶罪的溯源而言,该文堪称范本。作为居延汉简研究班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该文与森鹿三及研究班成员守屋美都雄、布目潮沨、米田贤次郎、平中苓次等人的成果同时刊登于《东方学报》(京都第27册,1957年)。为大庭先生此文、《汉代的迁徙刑》及布目潮沨先生《汉律体系化试论——围绕列侯的死刑》撰写评论的滋贺秀三认为,二人的力作“标志着汉代法制研究的新水平,应给予十分高的评价”。
第六,统治机构与官僚制度的研究。关于汉王朝的统治机构(本书第一篇第二章,撰于1970年),以官名改称、九卿的性质、郎中令及其选举、少府的变迁、御史大夫与日常政务、丞相与朝议为题,意在揭示汉王朝统治的本质,其所呈现的官吏任用晋升、文书政治、会议制度,既是认识汉制自身规律的切入点,也是佐证汉律规范对象的制度背景。关于将军制度的研究(本书第四篇第一至三章,撰于1968-1971年),着眼于国家权力的分配,皇帝与将军的权力关系。他指出国家须臾不可离开刑罚权,但唯一例外是将部分刑罚权委托给将军,因此汉代有将军“不常置”的原则(大庭脩:《象と法と》)。他又通过对将军之职从不常置到常置及其权力的变化,透视皇帝对将军的依赖与掌控。其中与将军权限有关的誓言、约束、斧钺以及节与持节者,涉及兵刑合一、军法与律令的关系,本身既属于政治史、官制史的研究范畴,也属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关于啬夫以及官吏的兼任、因功次晋升、出勤与休假(本书第四篇第四章至第七章,撰于1953-1957年),也通过大庭先生对简牍与典籍记载的剖析而得以揭示,进而立体体现了处于汉代官吏体制内下层人们的日常状况。这其中有关汉代官吏晋升的研究成果得学界时誉。西嶋定生指出:“大庭氏的论考,通过木简、《史记》、《汉书》考究了什么是决定汉代官吏晋升的依据,明确论证了一般所考虑的功劳是功与劳两个方面,与特别功绩的功相对,劳是指经过累日积劳,即一定的出勤天数而自动获得晋升资格,可以说为汉代官吏制度的理解提出了绝好的资料。”(西嶋定生:《1953年の歷史学会——回顧と展望——東洋史·秦漢》,《史學雜誌》第63编第5号)
大庭先生对秦汉官制的研究终其一生。1999年大庭先生自关西大学荣退,但由他主持的研究会依旧持续进行活动。当时主要是以王先谦的《汉书补注》为底本,合读《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补注》,同时精读《续汉书·百官志》《晋书·职官志》《宋书·百官志》,至2002年6月《汉书·百官公卿表》读毕。然而一个月后,大庭先生患病住院,在去世的4天前,大庭先生还过目了译注原稿。2014年11月27日,在大庭先生去世13周年忌日,《〈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出版,著者以大庭脩先生为监修者(参见吉村昌之《〈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后记”,朋友书店,2014年)。
第七,官文书研究(这里的“文书”是官文书的广义之用,即不仅指往来于各级官府的行政文书,也包含通过文书形式所体现的诏令)。中国古代政治所具有的“文书政治”的特点,深刻反映了文书与官僚、权力的一体关系。因此通过对文书本身的研究来揭示制度的运行与演变,是政治史、法制史研究不可忽略的对象。出于对文书政治的自觉意识,亦得益于石滨纯太郎先生的教诲与居延汉简研究班的训练,对汉代文书进行古文书学的分析也是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特点之一,体现了古文书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互相依存关系。前述汉令程序与诏书册的复原,事实上都是在着力分析文书形态的基础上所获得的成果。例如对《史记·三王世家》(本书第三篇第四章,撰于1962年)的研究,重点在于汉代文书形式的辨析,在于“次序分绝,文字之上下,简之参差长短”,故论证旨在辨析奏文之首及记录格式,在此基础上指出《三王世家》由系列公文书构成,策、制、奏所用简的长度各不相同。从收入第三篇“汉令研究”中的数篇论文来看,所用材料为诏书册、诏书断简、《史记·三王世家》与王杖十简,皆属文书的范畴,大庭先生正是通过对文书本身的扎实考证完成了论证过程,阐述了令的立法样态与程序,揭示了汉王朝决策产生的具体过程。“阐明汉王朝性质的研究成果为数众多,然而通过制诏成立过程的文书言及汉王朝性质的研究,过去是没有的。这是大庭氏开创的研究方法。”(中村裕一:《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除去诏书外,通行文书也是大庭先生文书研究涉及的内容(本书第五篇第一章,撰于1954年),其旨在探究文书格式与发放手续,探究人们在旅行时所持通行证的各种功用。这无疑有助于秦汉关津制度、传舍制度以及县乡管控的认识。发表于1958年的《爰书考》及1981年的《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考补〉》(本书第五篇第二章及补论),同样也是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对简牍爰书文本予以分析,爬梳类别,评判诸说,提出己见。尽管在此后的研究中,对爰书文本的认定、爰书的定义仍存不同见解(籾山明:《爰书新探——兼论汉代的诉讼》,《简帛研究译丛》第1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但是大庭先生的爰书研究有三点值得重视:一是对史籍注释有所疑问,首先提出了研究课题;二是利用简牍实例扩充了爰书的类别,进而使爰书不拘泥于单一的“司法文书”定义,客观上为爰书定义的探讨开拓了思路;三是从文书的日期、转呈分析《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文书构成,判断文书的性质。
在秦汉出土法律文书不断丰富的今天,文书研究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关注简牍文书的特征与文书的关系,关注形制、编联、层次、结构、格式、用语、签署、收受方等文书要素,由此认识文书的性质与功用,看出制度的运行与时代变化,已是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必由之路。因此大庭先生的这一研究方法与经验,在当下尤其应当重视并付诸实践。
如前所述,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主要产生于1950—1970年代中期,迄今至少已逾半个世纪。在秦汉出土法律文献获得划时代的发现,研究领域逐步开拓,研究成果极为宏富的今天,在再读《秦汉法制史研究》而体察其学术价值的同时,当然也需要检证其说,评判得失。无须赘言,学术研究的进步总是伴随着质疑、商榷、争鸣,学术成果甫一产生即存在着完善、订正、修改甚至放弃成说的可能。尤其是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出土文献的秦汉法制史研究领域,新出史料对旧说的检证,有时印证与颠覆同在。例如囿于传世文献所得出的“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也许归属于礼教问题,刑的意识也许还没有扩大到以最重之罪‘不道’加以国家处罚的程度”这一推测,经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的检证,自然应当重新思考“不孝”与“不道”的关系以及国家刑罚对不孝罪的惩罚。更不必说即使是同一史料,也会因理解不同而引起学术争鸣。大庭先生与滋贺秀三先生围绕王杖十简性质的讨论发生于1970年代,虽然大庭先生最终放弃了“有关决事比、谳的一般性看法”,然而关于王杖简性质的讨论迄今仍难定于一说。此外在依据新材料检证旧说之际,旧说所赖以形成的“新资料”相对于完整反映那个时代法制状况的文献而言,仍然还只是某个或若干个“碎片”,所反映的法制“真实”也未必皆无局限。例如睡虎地秦简释文最初刊载于1976年第6—8期《文物》,大庭先生读后的初步认识是:出土秦律皆为律的形式,未发现令;即使是魏户律、奔命律两条王命,也是以律的形式表现,由此他认为将补充法称为令的形式大概是汉代出现的。在睡虎地秦简所给予的认知范畴内,此“诚为至言”(滋贺秀三:《大庭脩〈雲夢出土竹書秦律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28号,1978年)。然而同时他也推测,睡虎地秦简27种律已被整理编辑,则其后的追加法也可能与汉一样,以令的名称存在。秦令的存在与否,应是留待将来解决的问题(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认识的不确定,正源于文献的局限性。在秦令材料不断增加的今天,识者自然可以突破原有材料的限制而将汉令作溯源研究,但是如何从追加法、规范形式、位阶效力的意义上认识秦令,又是学者面临的新课题。
总之,《秦汉法制史研究》是一部“以种种史料为线索”进行研究的著作,也是大庭先生立足于中国古代法的原理与概念探究秦汉法制的实证之作,体现了历史学、简牍学、古文书学的融合,是研究秦汉法制史的重要参考著作。
在大庭先生逝世两周年之前的2004年8月,大庭博子夫人偕家人专程来到北京,追思大庭先生“以中国为第二故乡,以中国为研究主题”(大庭博子:《兰园大庭脩自用印集》“跋”)的研究轨迹。8月17日,笔者在北京饭店接受了大庭博子夫人的翻译许可书。
早在199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林剑鸣先生主持翻译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中译本。中译本行世以来,无论是对简牍学还是对秦汉史、秦汉法制史的研究,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人们常用的参考著作之一。此次重译,出于三点考虑。一是中译本行世已25年,传者渐稀,购觅尤艰。二是原著所收之文截止于1977年(补论部分最晚为1981年),中译本收入了发表于1986年的《武威出土的〈王杖诏书、令〉册书》,而此次重译则收入了此后所撰写的《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简》(1995)、《关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津关令〉》(2002)及讲义笔记(遗稿)《中国法制史概说》,以期全面反映大庭先生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业绩。三是明确相关学术观点的表达。
时光荏苒,岁月蹉跎,译事虽常置念头,却时断时续,逶迤而行,及至前岁,方得六七成。所幸近年来得益于国家留学政策,门生得以节次东渡,专攻法制,研习日语。译事遂得助力,于2017年岁初终成(按:即将由中西书局出版)。汉译国外学术著作有三难,信、达、雅自不待言,翻译一部以考据治史的学术著作,信、达亦为不易。一词一句揣度,往往辗转再三,难定一谳;一文一见之得,又需反复翻检,以求通融。信而求达,尤需静坐玩味,体会旨意,明明呼之欲出,却难成条贯,此最为困扰亦最为费时者。本书之译,自度无愧于用心,然而囿于学识与日语水平,信达有失,或不能免。尚祈识者指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